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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站场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几点思考

    2007年6月至7月,省道路运输站场资产运营监管中心分成三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张掖、平凉、甘南三市(州)进行道路运输站场投资清理和确权试点工作。本次清理确权工作累计确权数额为11080.36万元,共清理客货站场41个。信息中心3个,信息站22个,农村客运站427个;共签定确权书53份,基本情况登记表32份;清理总投资31025.9万元,其中:部、省投资确权11080.36万元,地方自筹16105.76万元。从2007年11月开始,资产监管中心对我省其余市(州)道路运输站场进行投资清理和确权工作,目前任务已过半。现结合本次投资清理和确权工作谈谈对站场国有资产监管的几点想法:
    一、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发展趋势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新体制,并以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成立各级国资委为主要标志。其主要特点就是确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想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但从近几年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践来看,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只是管理了部分国有资产,例如:中央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只有140多家,但据不完全统计,中央部、委管理企业有3000多家;我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目前只有42家。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交通部等部门也有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由于我国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尚处于研讨阶段,对于如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理论界有不同意见,一部分人认为,国有资产立法不应在法律中对机构的设置作出太具体的规定,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上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一部分意见认为,国资委虽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具体经营国有资产,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资委)委托从事国有资产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行使所有权,从事资本经营活动,从而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落到实处,即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企业的监管模式。
    交通部多年来安排车购税(费)资金用于地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也投资了一定数额客货附加费用场站建设,形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但这些资产目前并未明确纳入各级国资委的监管范畴,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投资权益,交通部于2005年以交财发2005]182号文《关于对车购税(费)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委托地方管理的通知》明确公路站场、港航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及相应的收益委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要指定专门部门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经营性项目要指定具体管理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对站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
    一是站场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资产流失严重(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其产生的收益),特别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后此类问题更突出,即在多元化的投资实体中由谁代表国有投资。
    二是适应站场基础设施大建设的需要。站场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两大难题:一是融资问题,解决资金缺口的“瓶颈”;二是如何确保这些投资的安全和增值,使其充分发挥站场设施公益性的功能。加强对站场     国有资产的监管可为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一些收益。
    三、如何监管站场国有资产
    (一)目标要明确。
    基本目标就是要在全省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资产监管有效、流转顺畅、收益稳定的站场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体制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站运分离、服务优质的站务运营机制。
    (二)定位要准确。
    一是要理顺行业管理职能和出资人管理之间的职责关系;
    二是要理顺出资人与企业经营者关系,即理顺资产所有 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三是理顺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国资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职权,减少扯皮和掣肘。
    (三)体制要理顺。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国有资产拟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和监督体制。其特点可以概括为:“分级监管、授权经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其中,在省一级由省交通厅指定省运管局为部、省投资形成的站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省运管局委托站场资产监管中心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站场资产监管中心的职责主要有三点:一是负责签订站场投资协议,包括对国家级、省级、区域枢纽和信息化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二是负责与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三是负责对国家级主枢纽站场国有资产监管和投资收益的收取。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国家级主枢纽以外的站场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负责所监管资产投资收益的收取。在体制设置上要充分调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具体可概括为:
    1、省运管局授权资产监管中心对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2、授权市(州)运管机构对四级以下汽车站实施监管。
    3、授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对部省控股、参股站场国有资产组织经营。
    4、授权站场运输企业对三级以上站场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
    (四)管理方式要得当。
    资产监管机构对站场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不直接参与站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站务管理。
    (五)措施要到位。
    1、分级监管、分类运营。主要考虑不同层次站场特点和收益水平。
    2、结合站场特点,设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站场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概括说就是保值增值,其具体考查指标就是效益,但同时要考虑站场的社会功能和公益性的特点,有时用效益指标难以评价,还需要制订一些定性的指标。
    3、建立完整严密的站场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认真作好站场企业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进行动态监控,完善确权以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六)收益属性要明确。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属国家财政性收入,收入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同时,支出重点用于新建项目投资
    四、加大资产运营,拓宽融资渠道。
    2008年我国融资市场将开拓创业板,这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带来契机,以资产为纽带,以网络售票、货运信息网络为手段,组建区域级站务公司和省级跨区域站务公司,优化资产质量,统一服务规范,提高经济,为下一步整体上市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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