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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特急
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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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一、排查工作方法、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的重点。 排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其重点是: 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 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 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 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 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桥梁和在建公路工程。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在建的桥梁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 1、查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是查工程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和要求;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时间、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规范等。 2、查勘察设计。主要是查勘察设计的深度和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认真执行公路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款;水文、气象、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和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等。 3、查项目管理。主要是查业主管理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招投标文件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工程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理工程是否到位;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等。 4、查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是查结构物强度,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施工便道(桥)以及其他大型临时工程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是否验收、登记;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沉降、位移和应力是否监控等。 5、查工程原材料。主要是查原材料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特别是砂石、水泥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6、查施工工艺。主要是查是否严格按施工工艺操作是否满足工程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工艺和工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审查和论证;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到位等。 ——已经投入使用的桥梁: 1、是否明确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 2、是否对桥梁技术状况和病害定期进行检测,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资料。 3、是否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桥梁养护维修。 4、是否对行驶桥梁的重车实施超限超载监控和治理。 5、对已确认的危桥是否采取相应的管制及监测措施。 6、是否按规定建立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排查的方法与时间安排 对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2007年8月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面进行排查。排查工作采取省内自查、省际互查、专家抽查、领导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省内自查。从8月中旬开始,到 2、省际互查。从9月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由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进行省际间的异地互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向部提交检查报告。具体互查工作方案由部将另行制定并印发。 3、专家抽查。从9月中旬开始,在开展省际互查的同时,由部组织全国桥梁方面的技术专家,对全国各地大江、大河以及跨海的大桥和交通流量大的重要桥梁以及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墩大跨径桥梁、长大隧道、高边坡等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抽查由专家组向部提交抽查报告。 4、领导督查。从8月中旬开始,由部领导分别带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治理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对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采取整改和治理措施,做到边查边改边治。 (一)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危桥的通行管理。 对于经排查已确定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危桥和险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或交通管制方案。对于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通行安全的桥梁,要立即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同时向社会公告,组织车辆绕行,避免交通堵塞。还能继续维持使用的危桥,要在桥头设置明确的限载标志,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必要时,派专人值守,切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停工整顿所有的在建圬工拱桥。 为保证在建圬工拱桥的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各地所有在建的圬工拱桥从即日起要全面停工整顿。待检查核实并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复工建设。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严格督促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在建圬工拱桥逐一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与各相关的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设计单位要根据桥梁材料类型,对结构受力、基础承载力的计算、以及采用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重新进行认真核查和验算、验证。对施工所用的各种材料,要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确保桥梁的结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进行复查,对现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和能力,以及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等进行认真核查,以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能力。 4、监理单位要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监理工作方案和现场监理人员数量配置、监理资料的准确与翔实等情况进行复查。 (三)严把设计、施工关,确保桥梁建设安全。 1、合理选择桥型和结构。各地在选择桥型时,要把安全作为首要因素予以考虑,尽量选用安全系数大的结构和孔跨布置型式,慎重选用高墩、大跨圬工拱桥等结构形式,以确保桥梁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性。 2、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各地在桥梁设计和施工环节,都要对桥梁结构的安全进行分析,适当加大安全因素权重,桥梁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加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圬工拱桥的石料和水泥砂浆等材料的质量,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确保合理的工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确保合理的前期工作周期和建设工期,宁可速度慢一些,也要确保工程质量。要坚决杜绝脱离实际的高速度,绝不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绝不搞经不起考验的劣质工程。 (四)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严禁重量超限超载车辆上桥。 1、在专项行动期间(即8月中旬到10月中旬),各地要在前阶段治超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主题为“严惩双超、保护桥梁安全”的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一线治超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全员上岗,所有治超检测站点不间断开展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要分片区、并亲临一线,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治超专项整治工作。 2、对所有经检测确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一律先卸载、后处罚,坚持严管重罚,坚决消除违法行为。 3、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治超检测站点,或购置必要的流动检测设备,对驶入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的货车要加强检测,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桥行驶,严防车辆压垮桥梁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建立健全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事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2、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于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能够及时救援受困车辆和人员,疏导交通。 3、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以桥梁为重点,加强公路巡查工作力度,增加巡查频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三、组织保障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把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交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开展并落实好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明确责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这次排查治理行动的各项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督促各基层单位抓好落实。要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逐一明确本辖区内桥梁的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在桥梁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一旦出现垮桥事故,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三)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行全面部署。要边查边改边治,在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对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要组织专门的技术和管理力量,对辖区内涉及桥梁的技术政策、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跟踪,及时提出对策,建立确保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建设和使用的长效机制。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